申請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派遣航空器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訂定)
第一章      依據、目的及工作項目
   第一節    依據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第二節    目的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建立所屬航空器申請、派遣及管制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第三節    工作項目
非經航空器支援,無法有效達成緊急救災、救難、救護或行政作為之目的者,得向本隊申請派遣航空器,工作項目如下:
一、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二、支援山難搜救、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三、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四、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五、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六、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
七、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第二章      空中勤務申請、審核及派遣作業程序
第一節    申請作業程序
一、各需求單位須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如附件一),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傳真至本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申請敘明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電話號碼;惟書面資料應於十分鐘內詳填申請表所列各項內容循上述程序補送本隊勤務指揮中心。
二、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由申請單位依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填具「空中轉診申請表」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申請表」由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審查後,傳真至本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如需動用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備勤機,應副知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三、演習或訓練事項,須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並附演習或訓練計畫,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於演習或訓練一星期前函轉至本隊(勤務指揮中心)提出申請。
四、巡邏、監測、空勘航攝及其他需要之空中支援等例行性勤務,應檢附計畫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於一星期行文至本隊(勤務指揮中心)提出申請。
五、依本隊組織法第二條訂有支援協定者,其申請作業得依其協定辦理。
六、申請航空器派遣流程如附件二、二-一。
第二節    審核作業程序
一、緊急任務由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受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之航空器申請表或口頭申請時,應即依申請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必要時應主動與申請單位聯繫,清楚詳查各項支援細節,並考量勤務種類、狀況、天氣、機況、能力等因素分析、研判,如確屬緊急狀況,且均符合出勤條件時,應於查明各項支援細節後廿分鐘內完成簽派程序;任務如非屬必要或無法出勤支援時,亦應於廿分鐘內告知轉報機關。
二、接獲民眾報案或未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核之緊急或臨時性任務,執勤人員受理後應先通知備勤機待命,並立即向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查証,協調指派共乘人員,經確屬緊急狀況,且符合出勤條件時,應即刻派遣備勤機執行,並告知民眾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三、申請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事項,未經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審查核可,均不予受理。
四、申請演習或訓練事項,非屬下列項目之一者,均不予支援。
(一)年度計畫性或專案性救災或防範犯罪演訓項目。
(二)縣(市)政府層級以上辦理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委辦之重大演習或訓練,對於提昇災害搶救技能顯有重大助益者。
(三)其他具特殊狀況需求,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本項申請事項經審核結果,應於演習或訓練前回覆申請機關,並副知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五、申請本隊支援之演習或訓練與例行性勤務未依前節期限內行文至本隊(勤務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得不予受理。
六、非屬於本節前項內容之臨時性任務,審核作業需經本總隊主任秘書以上層級長官核准。
第三節    派遣作業程序
一、派遣程序如下:
(一)緊急臨時任務由本隊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受理航空器申請表審查通過,並經當日總值日官核准後,直接派遣備勤機執勤,如需動用搜救待命機應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備案。
(二)隊所屬備勤機(含搜救待命機)無法執行任務,應填具報告單(如附件三),詳述無法執行任務之原因經隊長(或代理人)核章後回覆本隊勤務指揮中心,但情況緊急時得直接以口頭回報,惟書面資料應於廿分鐘內補送。
(三)演習、訓練或例行性勤務事項申請派遣航空器,經本隊審查核准後派遣所屬適當之機隊實施,非經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與本隊核准不得動用搜救待命機執行。
二、隊航空器派遣優先順序如下:
(一)人命優先原則:生命危急案件,優先派遣。
(二)嚴重緊急優先原則:嚴重緊急事故案件,優先派遣。
(三)偏遠離島地區優先原則:交通不便、醫療短缺之地區,優先派遣。
三、隊航空器派遣原則如下:
(一)合適機種原則:以勤務需求及性能考量,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二)快速就近原則:以時間因素及地點考量,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如本隊無合適機種或考量救災時效,屬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任務範圍者得轉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派國軍合適機種支援。
四、派遣命令應包括:
(一)勤務種類、性質與規模。
(二)執勤時間、地點(座標)。
(三)人力、機型及數量。
(四)任務機編號。
(五)通信頻率。
(六)管制單位。
(七)現場受理報到單位(人員)等相關資料。
(八)其他相關目標區資料。
第三章      追蹤管制
第一節    執勤期間
一、隊各單位執勤機,於起飛時需通知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任務全程應詳實記錄,並統計出動人力及參與單位、人員、成果等資料,並於任務結束返隊後,至本總隊全球資訊網站後端維護系統-勤務統計作業系統登錄「任務執行報告表」(如附件四)
二、隊各勤務單位主管應掌握執勤機飛航及任務執行動態,並隨時通報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申請單位亦應隨時將目標區最新動態回報本隊勤務指揮中心。
三、執行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任務,於階段性任務完成後,後續相關事宜,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二節    協調聯繫
為提高航空器執勤效能,申請空中緊急任務之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現場指揮官並與執勤機保持通信暢通。
二、負責協調相關機關(單位)維持航空器起降場淨空及週邊人車管制。
第三節    緊急狀況
任務機於執勤時,如無線電、TRANSPONDER、助航設施失效或其他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任務或返航。
第四章      其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函修正或補充。
  
附件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航空器申請表
1、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2、執行任務日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起
3、申請架次: □1架次 □2架次 □__架次 
4、申請案由:□緊急醫療 □山難搜救 □海難搜救 □空難搜救
            □火災搶救 □水災搶救 □風災搶救 □其它
5、簡要狀況: (人、事、時、地、物)
6、任務地區座標及高度:
目標區域座標:北緯N__________ 東經E___________高度_____公尺
地名與相關位置:
起降地點座標:北緯N__________ 東經E___________高度_____公尺
地名與相關位置:
★飛安警告事項:
7、預估搭載: 人數_______員 / 裝備器材_______公斤
8、現場指揮(聯絡)人員職稱/姓名:          聯絡電話:
   無線電頻道:          頻率:           呼號:
備註:   一、搜救任務時,請附標示搜索區域、路線、地點之簡圖。
        二、搭乘人員註明職稱、姓名及攜行裝備,併件傳送。
申請單位
執 勤 人 員
審      核
主管(或職務代理人)
 
 
 
中央業務
主管機關
執 勤 人 員
審      核
主管(或職務代理人)
 
 
 
派遣機關
執 勤 人 員
審      核
主管(或職務代理人)
 
 
 


    附件一: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
  (機關全銜)搜救計畫
地面搜索方案
一、帶隊指揮官(姓名、職稱、聯絡方式):
 
二、研判事故地點:
 
三、編組搜救責任區域:
 
四、搜救步驟方式:
 
五、後勤補給支援:
 
六、預判天候狀況:
 
七、預定出發時間:
 
八、支援單位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
 
 
直昇機搜尋
範圍座標
(提供四個座標點)
北緯:             東經:
北緯:             東經:
北緯:             東經:
北緯:             東經:
其他需支援
事項
 
 
備註
一、水難依流向、流速,研判可能搜救地點。
二、山難依步行速度、天候狀況、個人體能狀況、登山路線、
    失聯時間、失聯地點,研判可能搜救地點。
三、直昇機搜尋範圍,請附簡圖
 製表人
審核
單位主官(或職務代理人)
 
 
 

附件二 (流程圖)
(暫略)



附件三: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勤務第 大隊第 隊無法執行飛航任務報告單
回覆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單位
 
無法執行
飛航任務事由
 
 
 
 
 
 
 
建議方案
 
受理(執勤)人員
審核
單位主官(或職務代理人)
 
 
 
註: 回覆時間:請依答覆本隊勤務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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